高雄一名戴姓男子去年持着中油公司于1996、1997年发行的95无铅汽油加油券,到加油站准备使用,只见总面额可加约215公升、市价约值6585元,不料遭中油拒绝受理,他气得提告,如今判决结果曝光!

示意图,翻摄自pexels
根据《TVBS新闻网》、《中时新闻网》报导,戴男被拒后,投诉中油客服但未果,随后愤而提告,他表示,加油券上未载明使用期限,企业不得任意拒用或主张过期,并援引《消费者保护法》,要求中油赔偿3倍损失、共计约2万634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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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中油反驳,戴男持有的加油券确实由中油于1996与1997年间发行,但这类「公升式加油券」早在2003年7月1日起,已公告全面停止使用,当时也提供兑换为金额式加油票的机会,强调《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》是自2021年1月1日才施行,早年发行的加油券并不受该规范拘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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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后指出,尽管加油券上未明载使用期限,只是根据《民法》,戴男的请求权早已超过15年的法定时效期间,即使券本身未过期,权利也已消灭。法官认为,若消费者在权利尚未罹于时效前提起诉讼,仍可主张给付,但戴男明显已逾时效,所以驳回其全部请求,判中油免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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